某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訴河南某廬蜂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關鍵詞:民事訴訟/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屬/舉證責任
裁判要點:在著作權權屬有爭議的情況下,不能僅憑水印或權利聲明認定作品著作權權屬,主張著作權的當事人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權某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美圖像公司)在中國境內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該公司的“"getty lmages”品牌圖片,且某美圖像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某美圖像公司發現,河南某廬蜂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廬蜂業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4張上述品牌圖片。某美圖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廬蜂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為支持其訴請,某美圖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權確認書、網站權利聲明等證據,涉案圖片上有"getty images?”內容的水印。某廬蜂業公司抗辯認為,涉案圖片水印右上角為商標注冊標記“?”,不是表明創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攝影師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稱,顯示圖片著作權屬于作者而不是某美圖像公司或G*公司。某廬蜂業公司還就涉案圖片權屬問題通過電子郵件詢問G*公司,得到的答復是,涉案圖片由攝影師投稿,該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銷售后向攝影師支付版稅,但攝影師保留圖片的著作權。某廬蜂業公司據此認為,因投稿人保留著作權,G*公司、某美圖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某美圖像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號民事判決,判令某廬蜂業公司賠償某美圖像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駁回某美圖像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某廬蜂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終31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廬蜂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某美圖像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圖片除標注“getty lmages?”水印外,還分別標注有攝影師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稱,而且"getty lmages”之后緊接商標注冊標記“?”,因此,僅以此水印不能認定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屬于G*公司。此外,某美圖像公司還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權確認書、網站權利聲明,但授權確認書只能證明G*公司向某美圖像公司進行授權的事實,并非G*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的證據。權利聲明屬于單方陳述,在缺乏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僅以權利聲明不能確定著作權歸屬。在此情況下,某美圖像公司應進一步承擔G*公司享有涉案圖片著作權的舉證證明責任,但其未能舉證證明。相反,根據某廬蜂業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復郵件等反駁證據,G*公司確認投稿的攝影師仍然保留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故某美圖像公司關于G*公司擁有涉案圖片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12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1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7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90條(本案適用的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