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審計廳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內部審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第一部省級內部審計地方性法規,也是湖北審計41年歷史上首部審計立法,是湖北審計發展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湖北內部審計工作進入了全新的發展階段。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機構要以《條例》出臺為契機,深入學習貫徹《條例》精神和要求,全面推動我省內部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
一、充分認識制定《條例》的重要意義
內部審計是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條例對于保障內部審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更好發揮服務單位治理的積極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內部審計工作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增強審計監督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黨和國家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已經明確,通過制定《條例》,用法律形式把黨和國家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主張固定下來,用法定程序把政策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用法律手段保障各項決策部署貫徹實施,對于推動內部審計工作在湖北走深走實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條例》是更好服務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內部審計是推進單位科學決策、規范管理、防控風險的重要制度設計,具有離得近、看得清、反應快的特點。2023年,全省內部審計機構共實施審計項目1.3萬個,促進制定及修訂完善制度4.6萬個,根據審計建議給予黨紀、政務和內部紀律處分252人,內部審計在服務單位治理、促進我省高質量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由于法律保障還不夠,我省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亟需通過制定《條例》進一步釋放內部審計活力,更好服務我省高質量發展。
(三)制定《條例》是更好完善審計監督體系的內在需要。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由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構成,內部審計是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審計的重要補充。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2733個,其中獨立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630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9550人,其中專職人員2686人。經過多年的發展,內部審計已經成為審計監督體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通過制定《條例》,進一步明確內部審計的功能定位、職責權限、工作程序,有利于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力量,更好推動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協同發展。
二、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
《條例》共7章44條,從內部審計職責權限和人員管理、審計方法和程序、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指導和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內部審計工作作出具體規定。只有準確把握《條例》的豐富內涵和精神實質,才能更好地落實《條例》。《條例》的精神實質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一)充分體現了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內部審計作為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條例》把政治要求放在首位,開宗明義地提出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是《條例》最鮮明的政治特征。學習貫徹《條例》,首先要從政治的視角來把握黨對內部審計工作領導的重要性,要充分認識到堅持黨的領導,就是要使內部審計工作始終按照黨的要求,沿著黨指引的方向發展,自覺當好黨和國家的忠誠衛士。
(二)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針對內部審計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新時代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條例》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壓實國家審計對內部審計的指導監督責任、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責任和內部審計機構的跟蹤檢查責任,強調單位要加強對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分析研究,國家審計要有效利用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推動成果運用更加有效高效。
(三)充分體現了內部審計依法獨立的特殊性要求。保持審計的獨立性是內部審計依法履職、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前提。《條例》明確提出內部審計要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一是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團體的不同特點,明確了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二是為減少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干擾,明確了內部審計機構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三是明確可以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行差異化考核,消除內部審計在履職過程中的顧慮,推動更好地調動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
(四)充分體現了解決內部審計實際問題的鮮明導向。近年來,在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內部審計工作穩步發展,取得較好成績。但在工作實踐中還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如管理體制不順暢,職責權限不清晰,機構和人員保障不到位,職能作用發揮不夠,國家審計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不到位等。《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制定措施,如通過明確單位一把手直接領導的管理體制、強化機構和人員保障、細化內部審計職責權限內容、加強質量管控措施、壓實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責任等方式,從法制層面推動解決這些問題,更好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
三、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條例》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級審計機關與內部審計機構要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
(一)切實抓好《條例》學習宣傳。堅持領導帶頭學、全員參與學,將《條例》學習宣傳納入“八五”普法重要內容,在全省上下營造濃厚的學習宣傳氛圍,讓全體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深入學習領會《條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義,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堅持帶著問題學、聯系實際學,把《條例》要求與當前內部審計工作實際結合起來,與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結合起來,找差距、補短板、促提升,切實把學習成果轉化為工作成效。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設。省審計廳將按照《條例》要求,盡快制定貫徹落實《條例》的實施意見。全省各級審計機關要在省審計廳的統一部署下,按照一款一策要求加快制定《條例》的貫徹落實方案,明確每個條款的具體落實舉措、責任單位、完成時限,促進《條例》落實落地。被審計單位要組織專班、明確專人,全面清理現行內部審計相關制度文件,對內部審計管理體制、審計程序、內部審計職責權限等方面與《條例》不一致的條款要及時修訂完善,保障內部審計工作開展。
(三)做好與有關單位的貫通協同。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與人大、行業主管部門的貫通協同,共同推動《條例》落地落實。積極配合省人大常委會做好《條例》的公告、報送備案等工作,配合做好《條例》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及時研究和解決《條例》執行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加強與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的協同聯動,加強對相關行業、系統的分類指導和監督,提高指導和監督的整體效能。
(四)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級審計機關要明確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加大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力度。通過組織專題培訓、“以審代訓”、業務交流、優秀審計項目評選等活動,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加快推進內部審計指導監督平臺建設,定期收集和分析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審計整改情況等資料,將其作為審計機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參考依據。采取多種方式,對內部審計項目質量、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質量以及內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問題整改落實。
四、以《條例》出臺為契機推動我省內部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
《條例》的出臺是湖北內部審計事業發展的全新起點,是加快推動湖北內部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機遇。各級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要以此為契機,統一思想認識,創新方法舉措,強化責任擔當,以高質量內部審計助推我省高質量發展。
(一)著力在樹牢科學審計理念上下功夫。隨著《條例》的貫徹落實,必須樹立科學的審計工作理念,以更好地適應內部審計法治化要求。當前,要重點處理好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處理好依法審計與實事求是的關系。內部審計既要堅決揭示違紀違規問題,又要樹立鼓勵創新、支持改革的鮮明導向,慎重對待和審慎評判單位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二是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內部審計機構既要立足監督,更要著眼服務,切實站在服務單位改革發展大局的高度謀劃和實施內部審計工作。三是處理好權利與責任的關系。內部審計機構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同時,也要依法履行《條例》賦予的責任,切實做到審計內容合法、審計程序遵法、審計標準依法,保障好被審計對象的合法權益。對隱瞞內部審計查出問題、提供虛假審計報告、泄露有關秘密隱私、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等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
(二)著力在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上下功夫。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條例》提出,要加強審計質量控制,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內部審計機構要把高質量審計理念貫穿內部審計全過程,在提升工作質量上下功夫、見成效。一是要科學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加強計劃立項的調查研究,找準內部審計的切入點和突破口,以有效監督更好服務單位的治理,促進提質增效。二是要抓好審計質量管控。嚴格落實《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把握審計工作的規律,深入揭示問題,做到查深查透。三是要注重提升成果質量。做到審計報告有精度,服務單位決策有高度,督促整改有力度。
(三)著力在更好發揮內部審計職能作用上下功夫。《條例》明確提出要把研究型審計理念貫穿內部審計工作全過程。各內部審計機構要大力推動審計方式方法創新,更好發揮內部審計職能作用。一是落實研究型審計理念。要把研究貫穿到項目計劃、實施、管控、報告等各個環節,深入研究經濟活動中的典型違紀違規問題操作手段、新的審計技術方法等,努力形成審計方案庫、審計操作指南庫、審計信息庫等一批可使用、可復制的研究成果。二是不斷豐富審計業務類型。在做好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等業務的同時,進一步豐富業務類型,開展其他類型審計。三是逐步探索深化大數據審計。有條件的單位要緊跟數字化發展要求,強化大數據思維,加強數據綜合比對和關聯分析力度,提高運用大數據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宏觀分析的能力,增強審計監督的時效性和穿透力。
(四)著力在運用內部審計成果上下功夫。《條例》強調國家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都要積極有效運用內部審計成果。一方面,各級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已經發現并糾正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對糾正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要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另一方面,單位要做實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下半篇文章”,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問題整改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應。及時分析研究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內部控制。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來源:《湖北日報》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