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隨著我國第一部《民法典》的誕生,我國法制建設正式進入了“法典時代”。《民法典》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 《民法典》在“附則”部分,明確了《民法典》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之間的關系,即《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上述民事部門法律將被廢止。本人現就《民法典》中的具體法條,結合具體案例,與大家共同交流關于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考慮兩個問題: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定就屬于夫妻雙方嗎?
2.父母的遺產一定歸其子女繼承嗎?
案例
張三和李四在婚姻續存期間共同買了一套房,張三在50歲時意外去世且未立遺囑。張三去世后不久,張三的母親也去世了,而該房屋在張三去世后不久,因拆遷還建一套新房。現在李四需要將此新房辦證到自己名下,卻因繼承問題引起的財產糾紛訴諸法院。最終,李四得到的判決書讓她無法接受,自己在婚內出資購買的房子,居然和兒子、張三的兩個侄子形成了共有關系。為何會這樣呢?
分析
第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案例中:由于張三生前未立遺囑,屬于張三的遺產份額,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例中:張三在去世之時,其遺產份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李四、張三的兒子、張三的母親。其結論為:這套新房為李四、張三的兒子、張三的母親按份共有,具體產權份額分別為:
1.李四占產權份額2/3(即1/2+1/2*1/3);
2.張三的兒子占產權份額1/6(即1/2*1/3);
3.張三的母親占產權份額1/6(即1/2*1/3)。
其后,張三的母親繼承新房1/6產權后去世了,生前也未立遺囑,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可以認定張三的母親對新房1/6產權又將按照法定繼承。
第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案例中:張三母親對新房1/6的遺產份額,將由其子女以及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進行平均分配。具體產權份額分別為:
1.張三已死亡,張三的兒子代位繼承新房產權的1/18(即1/6*1/3),
2.張四已死亡,張四的兒子代位繼承新房產權的1/18(即1/6*1/3),
3.張五已死亡,張五的兒子代位繼承新房產權的1/18(即1/6*1/3),
結論
綜上,原本屬于張三和李四在婚姻續存期間共同購買的一套房,現變成了李四占產權份額的2/3,張三的兒子占產權份額的2/9(即1/18+1/6),張三的侄子(張四的兒子)占產權份額的1/18,張三的侄子(張五的兒子)占產權份額的1/18。
我們再回到現實,李四在未拿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權委托下,能自行處理自己的房子么?能辦理房產證么?我們能辦理網簽么?
根據《市住房保障房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及異動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房規【2018】8號第十二條規定:買賣雙方應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開發企業未按要求履行協助購房資格核查義務,要求購房人自行向房管部門申請購房資格審核的、未按本規定與購房人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以及涉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房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法院的生效判決之下,已經明確房子是四人共有,即便這是李四自己出錢買的房子,如果僅李四一人來要求辦理商品房網簽合同,而沒有房屋其他共有人的授權委托或是共有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開發商是不能合法完成房屋的網簽,當事人后續也無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
(大橋集團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