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祖母贈與孫子房產后有權繼續(xù)居住
――何某瑋訴杜某妹物權保護糾紛案
核心價值:家庭和諧、孝敬老人
一、基本案情
何某瑋通過其祖父何某新的遺贈和祖母杜某妹的贈與取得某房屋所有權。后何某瑋的父母離婚,何某瑋由其母親伍某撫養(yǎng)。何某瑋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杜某妹騰空交還其贈與的房屋,并支付租金損失。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何某瑋受遺贈、贈與取得房屋產權時年僅4歲,根據(jù)生活常理,何某新、杜某妹將二人的家庭重要資產全部贈給何某瑋顯然是基于雙方存在祖孫關系。此種源于血緣關系的房屋贈與即便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贈與人有繼續(xù)居住的權利,基于人民群眾樸素的價值觀和善良風俗考慮,在杜某妹年逾60歲且已喪偶的情況下,何某瑋取得房屋所有權后 不足一年即要求杜某妹遷出房屋,明顯有違社會倫理和家庭道德。何某瑋雖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權,但杜某妹在該房屋內居住是基于雙方存在贈與關系、祖孫關系以及長期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如以所有權人享有的物權請求權而剝奪六旬老人的居住權益,顯然有違人之常情和社會倫理,故杜某妹的居住行為不屬于無權占有的侵權行為。何某瑋要求杜某妹騰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據(jù),不應予以支持。故判決駁回何某瑋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百善孝為先,孝為德之本”。長輩對晚輩的疼愛,晚輩對長輩的關愛是人類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傳統(tǒng)美德。祖母在將房屋贈與孫子之后,是否仍有權在該房屋繼續(xù)居住,需要衡量的不僅是法律的尺度,還包括倫理的限度和情理的溫度。本案判決充分考慮孫子的房屋權屬來源、居住使用狀況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特定身份關系等因素,作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判,弘揚了和諧、友善、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xiàn)了法律對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護,彰顯了尊老敬老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優(yōu)秀文化,更表達了司法為民的“溫度”,對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wěn)定具有促進作用。
案例二
父母有權拒絕成年子女“啃老”
――楊某順訴楊某洪、吳某春居住權糾紛案
核心價值:獨立自強、家風文明
一、基本案情
楊某順系楊某洪、吳某春夫婦的兒子。楊某順出生后一直隨其父母在農村同一房屋中居住生活。楊某順成年后,長期沉迷賭博,欠下巨額賭債。后該房屋被列入平改范圍,經拆遷征收補償后置換樓房三套。三套樓房交付后,其中一套房屋出售他人,所得款項用于幫助楊某順償還賭債;剩余兩套一套出租給他人,一套供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后因產生家庭矛盾,楊某洪、吳某春夫婦不再允許楊某順在二人的房屋內居住。楊某順遂以自出生以來一直與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共同居住關系,從而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為由,將楊某洪、吳某春夫婦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其對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權利。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楊某順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應當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楊某洪、吳某春夫婦雖為父母,但對成年子女已沒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楊某洪、吳某春夫婦有權決定如何使用和處分該房屋,其他人無權干涉。楊某順雖然自出生就與楊某洪、吳某春夫婦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當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無權要求繼續(xù)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故判決駁回楊某順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青年自立自強是家庭和睦、國家興旺的前提條件。只有一代又一代人的獨立自強、不懈奮斗,才有全體人民的幸福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對于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負擔撫養(yǎng)義務。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質幫助,這是父母自愿處分自己的權利;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沒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質幫助,子女強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權利,父母有權拒絕。司法裁判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引導人們自尊、自立、自強、自愛。本案的裁判明確了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確拒絕的情形下無權繼續(xù)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對于成年子女自己“躺平”卻讓父母負重前行的行為予以了否定,體現(xiàn)了文明、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助于引導青年人摒棄“啃老”的錯誤思想,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鼓勵青年人用勤勞的汗水創(chuàng)造屬于自己的美好生活;有助于弘揚中華民族艱苦奮斗、自力更生、愛老敬老的傳統(tǒng)美德;有助于引導社會形成正確價值導向,促進社會養(yǎng)成良好家德家風,傳遞社會正能量。
案例三
遭遇就業(yè)地域歧視可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閆某某訴某公司平等就業(yè)權糾紛案
核心價值:就業(yè)平等、文明用工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通過某招聘平臺向社會發(fā)布了一批公司人員招聘信息。閆某某投遞了求職簡歷,其投遞的求職簡歷中,戶籍所在地填寫為“XX省XX市”。某公司查閱其投遞的簡歷后,認為閆某某不適合招聘崗位,原因為閆某某系XX省人。閆某某認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視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的相關規(guī)定,嚴重侵犯了其人格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頭道歉、登報道歉、支付精神撫慰金6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yè)權。對平等就業(yè)權的侵害會損害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受害人有權依照民事法律規(guī)定,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就業(yè)歧視的本質特征是沒有正當理由地差別對待勞動者。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實施就業(yè)歧視。本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動中因“XX省人”這一地域事由對閆某某實施了不合理差別對待,損害了閆某某平等獲得就業(yè)機會和就業(yè)待遇的權利,構成對閆某某平等就業(yè)權的侵害,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故判令某公司向閆某某支付精神撫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閆某某口頭道歉并在國家級媒體登報道歉。
三、典型意義
平等就業(yè)權是每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yè)中介機構從事職業(yè)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yè)機會和公平的就業(yè)條件,不得實施就業(yè)歧視。本案通過厘清權利的邊界,依法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予以規(guī)范,旗幟鮮明地否定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yè)權的歧視行為,對遭受侵害的勞動者給予及時和充分救濟,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體現(xiàn)了文明、平等、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助力形成公平、高效的用工秩序和市場環(huán)境,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
經民主決策以合理方式在老舊小區(qū)加裝電梯受法律保護
――方某某、黃某某訴周某、陳某某
等物權保護糾紛案
核心價值:睦鄰友善、社區(qū)文明
一、基本案情
某老舊小區(qū)業(yè)主打算加裝電梯。經業(yè)主討論后,絕大多數(shù)業(yè)主簽字同意加裝電梯。同意安裝電梯的業(yè)主占比和其所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均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根據(jù)該小區(qū)業(yè)主的申請,有關部門于2020年10月22日對該小區(qū)加裝電梯進行了批前公示并按照相關要求辦理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2021年6月,該小區(qū)加裝的電梯安裝完畢并投入使用。2單元102號房的業(yè)主方某某、黃某某以建設電梯未有效公示,建設電梯造成其住宅的通風、采光、日照、隱私等權利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周某、陳某某等人停止使用電梯、拆除電梯設施、恢復原狀,并向其賠償損失10萬元。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案涉電梯的加裝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基于現(xiàn)場查看情況,案涉電梯與2單元房屋之間留有足夠的距離,對該單元業(yè)主的通行并沒有造成妨礙;案涉電梯正對2單元樓道的中部,長度為2.9米,超過樓道兩側的距離分別只有0.4米,而面對電梯的陽臺長度達到5.7米,電梯對2單元房屋的采光和通風沒有造成妨礙,且電梯運行聲響很小,未產生明顯噪音。老舊小區(qū)加裝電梯涉及廣大群眾的出行方便,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即便加裝電梯確實給低層住戶的居住環(huán)境帶來一定的變化,但在整體上不妨礙采光、通行、通風等相應權利的情況下,低層住戶對小區(qū)加裝電梯的行為,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故判決駁回方某某、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崇德修睦、包容互讓是構建和諧鄰里關系的重要條件。人們生活的距離越近,越需要包容和體諒。城市化讓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成為房屋所有權的常見形式。在多戶同住一棟樓的情況下,無論是使用專有部分還是管理共有部分,都需要考慮其他業(yè)主的利益,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為老舊小區(qū)加裝電梯,方便住在高層的住戶出行,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義。當前,這一問題具有普遍性。各地政府亦紛紛出臺政策支持老舊住宅加裝電梯。由該問題引發(fā)樓上樓下的糾紛,不僅涉及每棟住宅中住戶的權益,亦關系到社會和諧穩(wěn)定。本案中安裝電梯的決定經過絕大部分住戶同意,未明顯影響低層住戶利益。在個別低層住戶反對時,人民法院通過明確低層住戶對加裝電梯的適度容忍義務,既保障了高樓層住戶的通行方便,體現(xiàn)了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彰顯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guī)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對于維護團結互助的社區(qū)環(huán)境,營造和諧友愛的鄰里關系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五
通過享受對口支援政策入學深造,學成違約拒回原單位工作,應承擔違約責任
――新疆某大學訴謝某人事爭議案
核心價值:誠實守信、愛崗敬業(yè)
一、基本案情
謝某于2005年7月碩士研究生畢業(yè)后,被作為人才引進到新疆某大學擔任講師。2011年5月,謝某享受國家對口支援政策由新疆某大學推薦到浙江某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浙江某大學、新疆某大學、謝某簽訂《對口支援高等學校定向培養(yǎng)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協(xié)議書》,約定謝某畢業(yè)后服務期8年。8月,謝某與新疆某大學簽訂《新疆某大學在職人員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協(xié)議書》,約定學習期限為4年(2011年6月至2015年7月),畢業(yè)后工作不少于8年;如違約則需支付違約金。謝某讀博期間,新疆某大學仍向其發(fā)放基本工資。四年后,謝某順利取得浙江某大學博士畢業(yè)證、學位證。2017年3月,謝某畢業(yè)后向新疆某大學提出辭職,5月到另一高校任教。2019年11月20日,新疆某大學起訴謝某,要求其承擔提前離職的違約金29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國家政策,在為對口支援高校單獨招生、定向培養(yǎng)人才的同時約定最低服務期,與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并不相悖。謝某系利用國家對西部的傾斜照顧政策由新疆某大學推薦錄取,應受其讀博前簽訂的兩份協(xié)議書所約束。其提前離職行為不僅違反了培養(yǎng)協(xié)議的約定,也明顯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判令謝某支付新疆某大學違約金29萬余元。
三、典型意義
國家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大力培養(yǎng)各類人才。人才培養(yǎng),樹德為先。在國家大力扶持西部偏遠、落后、民族地區(qū)教育的政策背景下,很多知名高校在入學考試、人才培養(yǎng)等方面向對口支援地區(qū)的考生給予政策優(yōu)惠。受支援地區(qū)的高校推薦學生入學后,相應地也要求考生在取得學位后為其服務一定年限。但有的考生畢業(yè)即違約,既要享受對口支援政策紅利,又不愿承擔相應的義務。這種不誠信行為,不值得提倡。本案對弘揚誠信、敬業(y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服務科教興國戰(zhàn)略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案例六
樂于助人且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李某某訴某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徐某某健康權糾紛案
核心價值:助人為樂、社風文明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初,徐某某與李某某在某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骨科陪護各自家人。2019年3月1日晚上8時許,徐某某見骨科病房開水房附近走道上有積水,就使用拖把對醫(yī)院開水房進行清理,又使用該拖把對樓道走廊進行了擦拭,導致所涉地面潮濕。當晚,李某某步行至上述位置時,因地面濕滑摔倒在地。該公共區(qū)域的保潔工作由受醫(yī)院委托的保潔人員負責,保潔人員的保潔時間為每天05:30――9:30、13:00――17:00。李某某于晚上8時10分摔傷,在此之前的一段時間處于非保潔時間,案涉公共區(qū)域無人進行衛(wèi)生保潔。李某某在某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就診。經診斷,其右鎖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經治療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8136.27元。李某某遂起訴某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和徐某某,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6585.87元。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李某某摔傷的時間段內,某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的骨科開水房及走廊等公共區(qū)域處于無人保潔的狀態(tài)。李某某摔傷前,開水房有積水,開水房附近的走廊有點狀或片狀的水漬,經過此處的行人有滑倒摔傷的危險,具有安全隱患。某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在較長時間內沒有對走廊等公共區(qū)域的水漬進行保潔清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跌倒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李某某行走時疏于注意,應自擔部分損失。徐某某出于好意,用保潔人員放在走廊里的拖把清理開水房的積水及附近走廊里的水漬,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故判令某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賠償李某某各項損失69599.02元。
三、典型意義
樂于助人、善意施惠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近年來,關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等問題,受到社會各界熱議。一度出現(xiàn)了公眾擔心承擔法律責任不敢扶、不愿扶的現(xiàn)象,影響了人們實施善意行為的積極性。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徐某某助人為樂的行為不具有過錯,不但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反而應予提倡和鼓勵,旗幟鮮明為助人為樂者撐腰,讓人民群眾能夠感受到司法的溫度、法律的溫情及社會的公平正義。本案免除了樂于助人的后顧之憂,對于弘揚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我為人人、人人向善的社會風氣,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七
媒體如實曝光食品安全問題不屬于侵權行為
――某鹵菜廠訴某省廣播電視總臺
名譽權糾紛案
核心價值:求實敬業(yè)、誠信經營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朱某云經營的熟菜作坊因衛(wèi)生問題被某省廣播電視總臺曝光,后被相關部門取締。兩年后朱某云易地重開,以其女兒名義成立某鹵菜廠。某省廣播電視總臺的記者暗訪發(fā)現(xiàn),某鹵菜廠生產環(huán)境堪憂,遂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舉報。當?shù)厥袌霰O(jiān)督管理局查明,某鹵菜廠涉嫌經營腐敗變質食品,且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某省廣播電視總臺報道了這一事實,報道中指出:記者在某鹵菜廠實地拍攝,地上血水污水混流,綠頭蒼蠅隨處可見,包裝袋上爬有白色蛆蟲,工人沒有任何防護直接在臟地板上操作。同時,案涉報道中插播了記者2018年在朱某云經營的熟菜作坊拍攝的視頻,視頻右上角標注了時間“2018年6月”。某鹵菜廠以某省廣播電視總臺混淆事實侵犯其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某省廣播電視總臺撤回報道、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某省廣播電視總臺報道食品衛(wèi)生問題、揭露食品安全隱患是職責所系,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并無侵犯他人名譽權之故意。案涉報道反映出某鹵菜廠衛(wèi)生環(huán)境惡劣,且工人操作極不規(guī)范,對此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已調查核實,并對某鹵菜廠作出行政處罰。報道內容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記者實地拍攝的視頻可相互印證,故某省廣播電視總臺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實之情形。案涉新聞系實地拍攝后經剪輯形成,內容來源準確可靠。某省廣播電視總臺已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報道中的評論性用語較為公正客觀,不存在惡意貶損和侮辱誹謗的情形。某省廣播電視總臺插播朱某云2018年違規(guī)經營的視頻,一方面是出于講述新聞事實前因后果的需要,另一方面意在回顧朱某云的違法行為,倡導監(jiān)管機制常態(tài)化。案涉報道中對于插播的2018年視頻進行了時間標注,并未混淆事實、誤導觀眾。綜上,某省廣播電視總臺實施的新聞報道并未侵犯某鹵菜廠的名譽權,判令駁回某鹵菜廠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依法報道新聞事件是新聞媒體的權利。加強對問題食品的新聞輿論監(jiān)督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系媒體實施新聞報道引發(fā)的名譽權糾紛,在法律層面,涉及到新聞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間的平衡問題;在社會層面,涉及到與千家萬戶息息相關的食品安全問題;在道德層面,涉及到企業(yè)商家誠實守信的經營準則問題。食品衛(wèi)生問題關乎國計民生,“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本案通過對朱某云一再違規(guī)生產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明確了新聞輿論監(jiān)督權與經營者名譽權的邊界,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合法合規(guī)方式揭露社會問題,維護公共利益。本案對于引導商戶誠信經營、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形成良好社會風氣具有積極作用,不僅弘揚了敬業(yè)、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支持新聞輿論監(jiān)督的態(tài)度和決心。
案例八
好意同乘期間駕駛員致同乘人損害可依法減輕賠償責任
――沈某某訴徐某、蔣某某、某保險公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核心價值:好意同乘、善意施惠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9日,徐某駕駛非營運的小型汽車在某縣建設西路與某大道交叉路口,與蔣某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損壞,沈某某受傷。事故發(fā)生時,沈某某無償搭乘徐某駕駛的車輛。該事故經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蔣某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沈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沈某某住院治療18天,后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蔣某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沈某某起訴請求判令徐某、蔣某某和某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369477.34元。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糾紛,蔣某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沈某某無責任,蔣某某、徐某應向沈某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蔣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故沈某某的損失由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根據(jù)蔣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按50%比例予以賠償;徐某駕駛非營運機動車允許沈某某無償搭乘同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沈某某受傷,徐某在事故中雖有責任,但與沈某某系好意搭乘關系,依法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故對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損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賠償。故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沈某某因該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116559.99元,徐某按70%比例賠償沈某某經濟損失合計85091.99元。
三、典型意義
好意同乘是指行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許他人免費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是互幫互助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生動體現(xiàn)。如果在好意同乘過程中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勵人民群眾善意助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通過溯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既保護了無償搭乘人的合法權益,也弘揚了我國助人為樂的傳統(tǒng)美德,維護了民事主體之間的信賴關系,有利于倡導友善、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文章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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