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準則
第四條 組織應當設置與其目標、性質、規模、治理結構等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責和權限等內容應當在組織的內部審計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決策與執行。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并通過后續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于實施內部審計業務中所獲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作業準則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全面關注組織風險,以風險為基礎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業務。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運用重要性原則,考慮差異或者缺陷的性質、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并報經組織黨委(黨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編制項目審計方案。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做好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審查和評價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注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的舞弊風險,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當關注數字化環境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影響。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獲取的審計證據,以及作出的審計結論。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和資料,做好歸檔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提供咨詢服務,改善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四章 報告準則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及時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二十四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評價、審計發現、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
第二十五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聲明。如存在未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形,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五章 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黨委(黨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領導和監督,并保持與黨委(黨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最高管理層及時、高效的溝通。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組織結構,多層級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實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級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內部審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審計工作手冊,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內部審計質量實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導、監督、分級復核和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制度,并接受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編制中長期審計規劃、年度審計計劃、本機構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和獎懲。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黨委(黨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跟蹤審計發現問題和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做好審計整改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負主要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1101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同時廢止。